养老院未评估就收住,老人竟多次走失后身亡,家属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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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为了入住率,未对老人进行健康评估就接收入住,该老人多次走失被找回,最后一次找到时已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疏于管理看护不到位,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由于无法照顾父亲刘某,刘某之子刘某强便将年老体弱的父亲送往了某养老院。由于当时该养老院投入运营不久,急需收住老人。于是养老院没有给刘某做入院前的能力评估,也没有向刘某家属了解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就匆忙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刘某之子刘某强缴纳了押金及服务费。其中协议书中约定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照护内容为:洗澡、送饭、洗衣服,没有行走的专人陪护。
在刘某入住养老院期间,曾多次从养老院走失,但后来又都找回来了。为了规避风险,养老院联系刘某之子刘某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其内容为:刘某在养老院入住期间,如出现翻墙或其他原因走失及摔伤等情况与甲方(养老院)无任何关系,甲方概不负责。
签署补充协议后的二个月后的某天早上,养老院员工查房时,找不到刘某,怀疑再次走失。养老院马上组织人员寻找,并通过交通广播平台发布寻人启事,后向派出所报案。三天后,公安机关发现刘某在某大桥草丛,已死亡。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刘某生进行了尸表检验,未检见明显外伤,双足1至4趾缺失,因家属拒绝解剖尸体,无法确定死因。
事后,刘某之子刘某强认为养老院疏于管理看护不到位,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双方签署了《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养老日常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和家属签署了补充协议,也并非刘某之死的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刘某之子刘某强对养老院的诉请。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走失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摔伤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看护不到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有针对和预见地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注意义务,并制定相应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被告养老院在未严格掌握被托养人健康状况下就与其签订协议,且在其入住期间曾多次走失的情况下也未能发现健康状况问题,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入住期间多次走失的行为虽作过补充协议,但刘某的再次走失,无证据证明属翻墙走失,被告对其走失行为应负有管理上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被告养老院在明知刘某存在多次走失的情况,仍未重新评估其健康状况和调整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也存在疏漏,没有尽到监管注意义务。
2、刘某入住养老院接受老年护理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接受服务的刘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养老院上诉主张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而且已经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养老日常服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3、被告养老院辩称依据补充协议,刘某在养老院入住期间,如出现翻墙或其他原因走失及摔伤等情况与甲方(养老院)无任何关系,甲方概不负责。养老院应免除赔偿责任。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4、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将刘某送至被告养老院,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被告养老院对刘某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
该养老院因管理疏忽致使刘某自行离开养老院,故此,该养老院疏于管理的行为与刘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是刘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养老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5、鉴于前述原因及被告在搜救老人过程中,尽了一定的努力,可酌情减少赔付份额,结合案情,本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并应依原告诉请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已生效。
为老年人做入住前的健康评估,不仅是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养老机构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可以更好地服务老人。如果不给老年人做入院前的健康评估,一旦老人在养老机构身体状况发生了问题或者意外,那么养老机构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因为多个环节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刘某走失死亡。
首先,未经科学健康评估就收住老人,刘某多次走失也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其次,护理区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以睡顶岗,夜间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查,直到早上交班时才发现老人走失;最后,门卫同样没有及时发现刘某离开,责任心不强,监控流于形式。
本案例中养老机构应吸取教训:一是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服务规范和对象的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在该案例中,养老院应本着对老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等级评估的客观原则,保证老人享受到最匹配的护理服务。当老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申请持续分级评估。养老机构应当结合养老服务协议,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持续分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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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五年,关注养老领域风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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